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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涉及联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业歧视的投诉
说明书
根据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执行的三部法律中的任意一部,以该投诉表来提出就业歧视
或报复投诉:
修订后的《11246 号行政令》;
修订后的 1973 年《康复法》第 503 节;和
修订后的 1974 年《协助越战退伍军人辅助法》。
在这些法律规定下,与联邦政府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若对员工或求职人员造成性别、肤色、
宗教、性别、原始国籍、残疾人身份或受保护的退伍军人身份歧视,该公司则违反了法律。
包括有关薪酬等级或其他补偿形式的歧视。《11246 号行政令》还禁止联邦承包商对求职
人员及员工询问、讨论或公开薪酬进行歧视。
另外,与联邦政府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因以下事项而对求职人员或员工采取不利行为,进
行报复,该公司也违反了法律:
提出投诉;或
参与其他受保护活动,如在合规评估期间提供信息。
一般性说明:
填写表格时可打印或输入信息。告诉我们在您身上发生了什么您认为是歧视或报复的行为,
以及是谁造成了该行为。同时,也告诉我们这些事情是在何时何地发生的,是否有目击人,
以及谁可能会知道发生在您身上的事情。
当您在表格第二页上描述所发生的事情时,告诉我们它对您的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例如,
告诉我们它是否导致您不被某一份工作雇用;导致您被解雇、裁员、降职、失去升职机会、
失去资历,或导致您的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或者您在做同样的工作时收到的报酬要比其他
人少。我们也想了解所发生的事情是否涉及培训、怀孕休假、骚扰、因残疾或宗教仪式、
设施隔离或召回工作而进行的调整。
如果您需要更多的空间,您可以使用另一张纸来继续告诉我们发生在您身上的事。记住在
写完时将额外的纸张附在投诉表上。
如果您正在填写一份因您的退伍军人身份而造成歧视的投诉,请记住附上您的现役免除或
解除证明(又名 DD Form 214)。如果您未能提供,我们随后将要求您提供一份。
投诉表应递送到哪里?
您应将完整的表格送至您所声称的歧视发生州所属的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地区办公室。
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您的表格发送至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您可以从以
1
下网址查看地区办公室清单以及每个办公室所覆盖的州:
http://www.dol.gov/ofccp/contacts/regkeyp.htm。
何时提交投诉?
基于您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始国籍的投诉必须在您的雇主最后一次对您施加您
认为是歧视或报复行为后 180 天内提出。
基于您的残疾或受保护退伍军人身份的投诉必须在您的雇主最后一次对您施加您认为是歧
视或报复行为后 300 天内提出。
只有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主任能延长这些截止日期。
无报复政策
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法规、《第七章》以及《残疾人法案》要求雇主采取所有必要措
施来确保不存在针对任何提出投诉,或在投诉调查中提供帮助,或在合规性评估提供帮助
个人的报复行为。包括任何恐吓、威胁、强迫或歧视。
隐私法声明
修订后的《11246 号行政令》、修订后的 1973 年《康复法》第 503 节、修订后的 1974 年
《帮助越南退役军人重新就业法》(美国法典 4212 38)、修订后的 1964 年《民权法案》
第七章(《第七章》),以及修订后的 1990 年《美国残疾人》第一章(美国残疾人法)
授权收集该信息。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使用该信息来处理投诉,并针对所声称的违反
上述法律行为开展调查。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将向该投诉表所针对的雇主提供一份该
投诉表副本,当所声称问题被《第七章》和/或《美国残疾人法》所涵盖,也需提供一份
副本至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所收集的信息可能会:1)与其他可能知道该投诉相关信息
的人员核实;2)用于与雇主的和解谈判或听证会时提供证据的过程中;或 3)透露给其
他对该投诉有管辖权的机构。
提供该信息为自愿行为;然而,未能提供信息可能会耽搁或妨碍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
对您的投诉开展调查,同时如果所提出问题为《第七章》或《美国残疾人法》所涵盖,未
能提供该信息也可能影响您根据这些法律提起诉讼的权力。
公共负担声明
完成该表格预期需耗费 1 个小时,这包括查看说明、填写表格以及将表格发送至联邦契约
协从规划办公室的时间。请注意,如果表格显示的不是当前有效的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控
制号,您无需对该信息收集做出回应。
如果您对该投诉表的估计负担或任何其他方面有意见,包括减少负担的建议,请将其发送
至联邦契约协从规划办公室政策处(1250-0002)(地址:200 Constitution Avenue, N.W.,
Room C3325, Washington, D.C. 20210)。请勿将填写完的投诉表发送至该地址。
定义:
2
受保护退伍军人身份1包括以下类别的受《协助越战退伍军人辅助法》非歧视和平权举措条款
保护的退伍军人。
残疾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执行的法律,有权享受补偿金的(或收到军事退
休金前有权享受补偿金的)美国军方、陆军、海军或空军退伍军人,或因公致残而退出现
役的退役军人。
最近分居的退伍军人——任何在声称的歧视或报复活动前三年内退役或除役的美国陆军、
海军或空军退伍军人。
战争期间服役或获颁发战役奖章的退伍军人——在战争、战役或远征中曾服役于美国军队、
陆军、海军或空军,根据国防部执行的法规而获颁发战役奖章的退伍军人。
获颁发武装部队服役奖章的退伍军人——在美国军队、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时,参与美
国军事行动并获颁武装部队服役奖章的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就业法》出台前的退伍军人——2003 年 12 月 1 日前与联邦政府签订金额为
$25,000 或更高的合同,且自此以后保持联邦承包商身份直至合同金额达 $100,000 或更高
的承包商的退伍军人员工或求职人员,同时也是特级残疾退伍军人、越战时期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就业法》出台前的近期分居退伍军人,或如下定义的其他受保护退伍军人:
特等残疾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执行的法律,有权因残疾享有补
偿金的(或收到军事退休金前有权享受补偿金的)退伍军人:额定为 30%
或更高;或退伍军人根据美国法典 3106 38被判定为具有严重就业障碍的情况下,
额定为10%或 20%;或因公致残而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
越战时期退伍军人——服役期超过 180 天,并以开除军籍外的原因退役或除
役,如果在所有其他情形下,该退伍军人于 1961 年 2 月 28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间,或 1964 年 8 月 5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间在越南共和国服过
任何上述兵役;或者该退伍军人于 1961 年 2 月 28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
间,或 1964 年 8 月 5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间在越南共和国服此类兵役期
间因因公致残而退役或除役,该退伍军人即为越战时期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就业法》出台前近期分居军人——自退役或除役日起一年内分居
的《退伍军人就业发》出台前退伍军人。
其他受保护退伍军人——在战争、战役或远征中曾服役于美军,根据国防部
执行的法规而获颁发徽章的退伍军人。
41 美国联邦法规 6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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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Type | application/pdf |
File Title | 说明书: 涉及联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业歧视的投诉 |
Subject | 说明书: 涉及联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业歧视的投诉 |
Author | 联邦合同合规项目办公室(OFCCP) |
File Modified | 2015-06-26 |
File Created | 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