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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涉及聯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業歧視的投訴
說明書
根據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執行的三部法律中的任意一部,以該投訴表來提出就業歧視
或報復投訴:
修訂後的《11246 號行政令》;
修訂後的 1973 年《康復法》第 503 節;和
修訂後的 1974 年《協助越戰退伍軍人輔助法》。
在這些法律規定下,與聯邦政府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如若對員工或求職人員造成性別、膚色、
宗教、性別、原始國籍、殘疾人身份或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歧視,該公司則違反了法律。
包括有關薪酬等級或其他補償形式的歧視。《11246 號行政令》還禁止聯邦承包商對求職
人員及員工詢問、討論或公開薪酬進行歧視。
另外,與聯邦政府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如因以下事項而對求職人員或員工採取不利行為,進
行報復,該公司也違反了法律:
提出投訴;或
參與其他受保護活動,如在合規評估期間提供資訊。
一般性說明:
填寫表格時可列印或輸入資訊。告訴我們在您身上發生了什麼您認為是歧視或報復的行為,
以及是誰造成了該行為。同時,也告訴我們這些事情是在何時何地發生的,是否有目擊人,
以及誰可能會知道發生在您身上的事情。
當您在表格第二頁上描述所發生的事情時,告訴我們它對您的工作所產生的影響。例如,
告訴我們它是否導致您不被某一份工作雇用;導致您被解雇、裁員、降職、失去升職機會、
失去資歷,或導致您的工作任務發生變化;或者您在做同樣的工作時收到的報酬要比其他
人少。我們也想瞭解所發生的事情是否涉及培訓、懷孕休假、騷擾、因殘疾或宗教儀式、
設施隔離或召回工作而進行的調整。
如果您需要更多的空間,您可以使用另一張紙來繼續告訴我們發生在您身上的事。記住在
寫完時將額外的紙張附在投訴表上。
如果您正在填寫一份因您的退伍軍人身份而造成歧視的投訴,請記住附上您的現役免除或
解除證明(又名 DD Form 214)。如果您未能提供,我們隨後將要求您提供一份。
投訴表應遞送到哪裡?
您應將完整的表格送至您所聲稱的歧視發生州所屬的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地區辦公室。
通過美國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將您的表格發送至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您可以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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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網址查看地區辦公室清單以及每個辦公室所覆蓋的州:
http://www.dol.gov/ofccp/contacts/regkeyp.htm。
何時提交投訴?
基於您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始國籍的投訴必須在您的雇主最後一次對您施加您
認為是歧視或報復行為後 180 天內提出。
基於您的殘疾或受保護退伍軍人身份的投訴必須在您的雇主最後一次對您施加您認為是歧
視或報復行為後 300 天內提出。
只有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主任能延長這些截止日期。
無報復政策
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法規、《第七章》以及《殘疾人法案》要求雇主採取所有必要措
施來確保不存在針對任何提出投訴,或在投訴調查中提供幫助,或在合規性評估提供幫助
個人的報復行為。包括任何恐嚇、威脅、強迫或歧視。
隱私法聲明
修訂後的《11246 號行政令》、修訂後的 1973 年《康復法》第 503 節、修訂後的 1974
年《幫助越南退役軍人重新就業法》(美國法典 4212 38)、修訂後的 1964 年《民權法案》
第七章(《第七章》),以及修訂後的 1990 年《美國殘疾人》第一章(美國殘疾人法)
授權收集該資訊。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使用該資訊來處理投訴,並針對所聲稱的違反
上述法律行為開展調查。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將向該投訴表所針對的雇主提供一份該
投訴表副本,當所聲稱問題被《第七章》和/或《美國殘疾人法》所涵蓋,也需提供一份
副本至均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所收集的資訊可能會:1)與其他可能知道該投訴相關資訊
的人員核實;2)用於與雇主的和解談判或聽證會時提供證據的過程中;或 3)透露給其
他對該投訴有管轄權的機構。
提供該資訊為自願行為;然而,未能提供信息可能會耽擱或妨礙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
對您的投訴開展調查,同時如果所提出問題為《第七章》或《美國殘疾人法》所涵蓋,未
能提供該資訊也可能影響您根據這些法律提起訴訟的權力。
公共負擔聲明
完成該表格預期需耗費 1 個小時,這包括查看說明、填寫表格以及將表格發送至聯邦契約
協從規劃辦公室的時間。請注意,如果表格顯示的不是當前有效的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控
制號,您無需對該資訊收集做出回應。
如果您對該投訴表的估計負擔或任何其他方面有意見,包括減少負擔的建議,請將其發送
至聯邦契約協從規劃辦公室政策處(1250-0002)(地址:200 Constitution Avenue, N.W.,
Room C3325, Washington, D.C. 20210)。請勿將填寫完的投訴表發送至該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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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受保護退伍軍人身份1包括以下類別的受《協助越戰退伍軍人輔助法》非歧視和平權舉措
條款保護的退伍軍人。
殘疾退伍軍人——根據退伍軍人事務部部長執行的法律,有權享受補償金的(或收到軍事
退休金前有權享受補償金的)美國軍方、陸軍、海軍或空軍退伍軍人,或因公致殘而退出
現役的退役軍人。
最近分居的退伍軍人——任何在聲稱的歧視或報復活動前三年內退役或除役的美國陸軍、
海軍或空軍退伍軍人。
戰爭期間服役或獲頒發戰役獎章的退伍軍人——在戰爭、戰役或遠征中曾服役於美國軍隊、
陸軍、海軍或空軍,根據國防部執行的法規而獲頒發戰役獎章的退伍軍人。
獲頒發武裝部隊服役獎章的退伍軍人——在美國軍隊、陸軍、海軍或空軍服役時,參與美
國軍事行動並獲頒武裝部隊服役獎章的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就業法》出臺前的退伍軍人——2003 年 12 月 1 日前與聯邦政府簽訂金額為
$25,000 或更高的合同,且自此以後保持聯邦承包商身份直至合同金額達 $100,000 或更高
的承包商的退伍軍人員工或求職人員,同時也是特級殘疾退伍軍人、越戰時期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就業法》出臺前的近期分居退伍軍人,或如下定義的其他受保護退伍軍人:
特等殘疾退伍軍人——根據退伍軍人事務部執行的法律,有權因殘疾享有補
償金的(或收到軍事退休金前有權享受補償金的)退伍軍人:額定為 30%
或更高;或退伍軍人根據美國法典 3106 38 被判定為具有嚴重就業障礙的情
況下,額定為 10%或 20%;或因公致殘而退出現役的退役軍人。
越戰時期退伍軍人——服役期超過 180 天,並以開除軍籍外的原因退役或除
役,如果在所有其他情形下,該退伍軍人于 1961 年 2 月 28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間,或 1964 年 8 月 5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越南共和國服過
任何上述兵役;或者該退伍軍人于 1961 年 2 月 28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
間,或 1964 年 8 月 5 日至 1975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越南共和國服此類兵役期
間因因公致殘而退役或除役,該退伍軍人即為越戰時期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就業法》出臺前近期分居軍人——自退役或除役日起一年內分居
的《退伍軍人就業發》出臺前退伍軍人。
其他受保護退伍軍人——在戰爭、戰役或遠征中曾服役於美軍,根據國防部
執行的法規而獲頒發徽章的退伍軍人。
41 美國聯邦法規 6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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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Type | application/pdf |
File Title | 說明書: 涉及聯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業歧視的投訴 |
Subject | 說明書: 涉及聯邦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就業歧視的投訴 |
Author | 聯邦合約合規專案辦公室(OFCCP) |
File Modified | 2015-06-26 |
File Created | 2015-01-27 |